(记者孙梦)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日前卫生部对变性手术等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17项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相关内容详见卫生部网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征求意见。17项管理规范均从开展技术的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3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17项管理规范规定了可以开展各项技术的医疗机构级别和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对开展技术的科室临床诊疗工作年限、科室床位数、技术水平、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和其他辅助科室的设备条件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专业、从业时间、职称等;提出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规定了实施手术的手术者和第一助手资质,明确了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的内容;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技术应用后监控和随访制度,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定期接受各项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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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项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1.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
2.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
3.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4.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5.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
6.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7.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
8.颜面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
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管理规范
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2.细胞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4.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1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
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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