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财政部近日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东、中、西部各省(区、市)分别达到95%、85%和8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意见》明确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项目和标准。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意见》要求,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意见》提出,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对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统筹管理使用。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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