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印发第62号部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第63号部令《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都将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从事不超过3年的短期行医,应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内地(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其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3个类别之一。3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规定要求,港澳台医师需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