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出第61号部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补充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令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