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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 盯牢百姓“保命钱”
2009-05-20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个人跨地区就业可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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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新农合写进医疗保险专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草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草案还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草案明确,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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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还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

  职工也可享受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工伤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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