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乐民)今后,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将禁止在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 目前,一些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等非药品类产品的外在形式或销售方式上,按照药品的某些特征进行改造,冒充药品。更有一些此类的非药品虚假宣传功能主治,给公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通知》要求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强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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