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何君)青海省政府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从今年12月1日起,青海省从7个方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据悉,青海省的这7项政策包括:
——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降为40元,筹资标准由200元降为160元,支付水平维持不变。
——将州、地、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55%,县、区级(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40%不变。
——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1%,最高可提高10%。
——对慢性胰腺炎、2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肺心病(肺功能Ⅱ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癌症病人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物等治疗项目,给予门诊医药费补助,且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为400元。
——适当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把中医药、藏医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本用药目录,重点增加儿童用药。
——低保居民住院负担减轻。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住院起付线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支付部分,由劳动保障与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调整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由75%调整为70%,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0%调整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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