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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余过多影响受益程度 参合农民可获二次补偿
2009-05-20

  (记者陈飞)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对当年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二次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优亲厚友、截留参合农民补偿资金、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据介绍,目前一些地方的新农合统筹基金出现过多结余,没有让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并且给资金监管带来很大风险。新农合二次补偿是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完善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常规补偿模式。《意见》要求,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或者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对象为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以获得住院补偿者为主。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对当年所有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结余较少的地区可以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原则上不宜对某些特定人群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一般应在当年内完成。

  《意见》提出,二次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拟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补偿方案、补偿人员名单和每人补偿金额,同时在县、乡、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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