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做客新华网,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时强调,“两高”出台打击商业贿赂意见并非针对普通医生、教师,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违法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但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医生,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耀元介绍《意见》出台背景时说,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各地认识、处理不一,影响了打击效果和执法严肃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
韩耀元说,我们注意到《意见》出台后,有的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这是一种误解。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违法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
韩耀元在谈到《意见》如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时特别指出,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意见》对医生和教师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别标准并未确立明白无误的硬杠杆,而采用伸缩性较大的“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表述,网友对此有疑问。韩耀元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2007年“两高”将修改后的第163条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刑法第163条规定的追诉标准是5000元以上。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之后,追诉标准是否应该修改有必要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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