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志山)河北省卫生厅9月3日下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至2010年,河北省8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标准。
《方案》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医疗设备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并要与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院长实行公开选聘,人员全员聘用。
河北省卫生厅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创建活动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分年度实施。2009年年底,各市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要达到45%,2010年年底要达到85%。乡镇卫生院建成后,将重点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尤其要增强预防保健、急诊急救、产科和中医等服务。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成为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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