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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统一协议管理新农合定点医院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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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冯立中)虽说只是一纸文书,但违反了其中的规定,还是会受到惩罚。安徽省近日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的协议管理。根据这份协议,在六种情况下,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拒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这六种情况是: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该协议还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受委托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违反相应规定的承担相关费用。
此前,安徽省一些县也采取了协议管理方式,但存在协议管理内容差异较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此次安徽省要求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与区域内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实行规范的协议管理。安徽省卫生厅还拟定了全省统一的协议参考文本,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服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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