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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子女伤亡家庭享再生育政策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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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魏萍)国家人口计生委日前决定,在四川地震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这一制度同时在甘肃、陕西、云南和重庆的地震灾区实行。
地震灾害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全部被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相关各省、市,按照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的数量、性别、伤残程度,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对符合规定拟再生育子女的,要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影响生育疾病的诊治,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科学指导生育。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的地方设立临时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及时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养、领养地震孤儿的政策衔接工作。子女伤亡家庭有收养、领养地震孤儿意愿的,按照规定给予优先安排。收养地震孤儿的婚后未育家庭,可继续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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