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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护士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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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征求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做好《护士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并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也适用该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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