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杂思之刘洪波专栏
济南确诊中国内地第二例甲型H1N1病例,与成都的首宗病例一样,属于输入型。
与成都病例不一样的,是济南病例有更多的“未明接触”。成都病例从美国入境后,乘飞机进入四川,沿线与之有接触者多可查得,但仍有16人未找到。济南病例从加拿大入境后,有住宿,有活动,乘坐火车,与之有接触者难以查明。
疫病是典型的全球问题。全球化时代,国门成为疫病的防火墙已越来越难。现在,中国的两个输入型病例暂未引发流行趋势,但人们安全感的变化不可避免,相关防疫措施的再度加强也势所必至。公共场所是否会采取SARS流行时普遍设立检测点的做法,会视乎疫情变化而定,与染疫者接触过的人被隔离观察则是基本措施。
还在甲型H1N1被称为“猪流感”的时候,我已有过文章,认为疫病作为一个全球问题可能对世界造成怎样的冲击,例如可能带来的外交纠纷、人民的国际交流障碍、人与人之间的疑惧等等。这些情况是否发生,取决于疫病发生的程度。
疫病也可能冲击许多观念,例如它可能形成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的某种紧张关系。毫无疑问,近代以来的世界,发展了以个人为基础的权利观念,每个人都拥有独立而且全面的权利,许多权利被视为天赋而不可剥夺。而疫病的严重性,可能需要个人权利的暂时收缩,例如隔离观察,这是一种控制疫情的基本措施,意在消除疫情蔓延的危险。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疫病隔离既是一种医学措施,也是一种社会措施、法律措施。从医学上讲,对一种危险的疫情,隔离是控制疫情的当然之选。从社会角度看,隔离是基于社会和多数人的权利。从疫病隔离的强制性来说,被隔离者处于服从状态,自由行动暂时地受到一定限制。
作为医学措施与作为社会措施的隔离并不一样,例如,作为医学措施,隔离是无条件的,但作为社会措施,隔离的形成依赖于被隔离者处于少数,如果多数人染疫,那么隔离无法实现,未染疫者只能自我远避,所以隔离可以说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所采取的一种社会措施。在法律上更是这样,隔离无法在一个多数人染疫的状态下执行。但是,多数人染疫,社会后果简直不可想象,人类理性不允许坐视这种局面出现。
疫情的出现,必然使社会产生严格并且坚决执行隔离措施的愿望。但我想被隔离者的权利是值得关注的。隔离针对的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损害,而是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被隔离者可能带有病毒。一个人是否带有病毒,我们无法立即辨别,这是技术上的问题。社会因为技术上的欠缺,没有能力为某人立即验明染疫状态,使得他需要被隔离起来,目的是基于社会希望更大程度上离开染病的危险。隔离施于被隔离者,本质上是少数人为多数人的安全付出的代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隔离的实施来说,应该考虑到被隔离者的安全。处在隔离状态中的人,未必就染有疫病,他们被隔离,社会变得安全,但他们被隔离,是否增加了他们染疫的风险?例如,一群被隔离者中,可能都未染疫,也可能有人染疫,那么隔离就会增加疫病在被隔离者之间传染的可能性。因此,隔离似乎有必要考虑采取单独隔离的方式。
无论是集中隔离,还是单独隔离,都会带来被隔离者心理上的不安。这种不安,不仅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事务,这些事务要被打乱,还来自染疫的可能,来自社会环境的失去,来自人从自主行为者变成一个医学乃至社会学上的“观察对象”。
思考疫病控制与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使人感到疫病话题的沉重。疫病威胁人类,不只是生命和健康,还有人类关于世界、秩序、个人、社会、价值等问题的答案。控制疫病的措施,需要在进退尺度上、行动力度上保持好分寸。(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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