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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要求医疗器械广告禁提无效退款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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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廖爱玲)今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无效退款”、“家庭必备”、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改善性功能的医疗器械不得在7时至22时通过电视、电台播出。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
有关性广告22时前禁发
标准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等,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器械,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且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也不能出现在报纸头版、期刊封面。
禁止宣传“适应所有症状”
三部委同时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适用范围和功效宣传应科学准确,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声称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增高益智;含“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承诺性用语等绝对化、排他用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广告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诸如宣传“家庭必备”等内容,及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疾病所导致的危害。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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