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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医院延误治疗致人死亡 被判担全责赔56万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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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20日)公布,一起长达数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审结,二审改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二审宣判后,被告已将全部赔偿款项向原告支付完毕。
患者黄某于2003年4月25日到我市某大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总管下段占位性病变、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幽门梗阻。5月2日,医院为黄某施行胃大部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胆囊切除、胃空肠吻合术,并实施T型管引流。5月4日,T型管前臂局部脱落,胆总管缝合处出现小缝,并有胆汁流入腹腔。5月8日,院方对黄某施行切口进腹探查,诊断为胆总管漏,予以整复胆总管内T管引流。之后,黄某出现高热、黄疸和转氨酶升高,最终呼吸衰竭,7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一审期间,被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院方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手术操作无不当之处。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具有过错,但考虑到黄某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于2008年5月19日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T型管脱落、胆汁外溢是引起黄某二次手术后出现系列并发症,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作为省内具有较高专业医疗水平的机构,如尽到义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避免严重后果。同时,鉴定结论未就院方在黄某发生胆汁外溢4天后才进行二次手术是否存在有效治疗延误问题进行说明,加之鉴定人经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对于该鉴定结论,二审不予采信。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治疗延误情形,该医疗过错与黄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黄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耀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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