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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广州困难人员每年可获医疗救助1.5万
2009-05-20

2009-04-1508:50:30 作者:  

(记者/许蕾实习生/吴艳珑)生活困难人员将享受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将由救助金负担80%。《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据悉,城镇困难人员在一级医院看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00元,农村困难人员降低为50元,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非困难群体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也是每人每年1.5万元封顶。

救助金支付参保费用

《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

《办法》规定,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救助金(下称救助金)支付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即参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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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起付标准高于前两款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救助金支付。

自付医药费救助金负担80%

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

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困难人员凭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直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区(县级市)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医疗费减免。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缺钱看病可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困难群众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其他疾病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以及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本办法所称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后,个人相应负担的费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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