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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返乡农民工医保有安排
2009-05-20

  (记者程守勤)江苏省镇江市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返乡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工返乡后医疗保险参保、异地关系接续、异地险种变更等问题作出专门安排。

  《通知》明确规定,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回镇江后如继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关系实行无障碍转接,在外地的保龄和视同保龄可在本市连续计算。如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龄,累计参保年限达到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返乡农民工在外地打工期间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回乡后如参加镇江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其在外地参加居民基本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其在外地缴纳居民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本地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返乡农民工已在外地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回镇江后又参加本地医疗保险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可先在外地报销费用,再持相关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分割单,按镇江市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结算。返乡农民工回镇江后未及时参加本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及时帮助其补办2009年度参保手续。凡在镇江办理过参保缴费的返乡农民工,如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停保的,视作欠费处理。年度内续保时补缴清当年度保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地医保规定予以补偿。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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