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污染案的原因是,当地一家标兵企业M化工厂向河中偷排30吨工业废水。这个污染事件如同中国其他地方的污染事件一样,最终是由广大的草根民众来买单,而真正的责任人则毫发无损。
当地公民为水污染所付出的高昂代价有很多,盐城市M化工厂附近的新岗村先后出现57个癌症患者,死亡年龄都在50岁到60岁。
盐城市还有名声更大的“癌症村”,例如,江苏盐城杨集乡东兴村仅2000年~2005年就有近100人患癌症,从2001年以来,因癌症去世的已达80多人,目前数字仍在不断增加。同样因工业污染造成的癌症村在全国还有很多,如无锡市广丰村,常州市新北区,江苏省阜宁县洋桥村、东兴村,安徽省宿州市杨庄乡张庄村,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阳谷县西关村、邵楼村、西汉庄村、国庄村,天津市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刘快庄村等等。
中国出现许多“癌症村”的模式可以归结为饮鸩止渴。许多贫困地区为了振兴经济,提高收入,把大量严重污染的工业引进到本地区,以牺牲公民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来换取高GDP或脱贫致富。而当地的公民几乎是没有什么选择权的。他们故土难离,只有硬着头皮接受被污染的水、空气和食物,最终成为“饮鸩止渴工程”的最大受害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真正的责任者是谁呢?除了表面上直接引起污染的企业外,真正的责任人应当是引进和批准建立这些污染企业的当地政府,但是,实际上他们既不会因污染造成“癌症村”而负责,也不会对那些因污染而患癌和死亡的人担责。没有人对“癌症村”的产生负责是一种极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尽管会有人提出水、空气和土地是无主物,尤其是今天在中国土地是公有的,政府有权处置土地,而公民不拥有对土地的权利,因而对土地、水和空气的污染,公民不可能像拥有自己的私产那样,被破坏后可以提出赔偿。但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来看,公民是有权要求政府负起环保方面的责任的。这个问题早在上个世纪就得到了理论上的解答。
美国于1962年出版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书籍《寂静的春天》,不仅促发了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思考和行为,也启发了公众探讨用法律来强制保护环境。当时人们认为美国宪法和民法中都没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的法律,因而美国公众不得不思考: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宪法和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所以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土地等环境要素不能提出权利要求。但是,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作为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理由,或者说是法理基础。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他认为,土地、空气和水等环境要素在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并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和“无主物”。公共环境资源或国家环境资源应当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但是,为了合理支配、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全体公民可以作为共有人委托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既要履行好这一委托,让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同时又不得滥用该委托权。
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并没有履行公民委托其保护环境并让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义务。同时,全国大大小小因污染而致的“癌症村”也是因当地政府没有履行好公众保护环境的委托而造成的,因而应向其问责。
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履行好公众的环保委托,反而在环保问题上为了自身利益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这样的情况再任其发展,中国就不仅仅是一些癌症村的问题,而且也不只是一些人付出患癌和生命的代价,而是环境全面致病的问题。
北京张田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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