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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性质界定应有科学标准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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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翟俊海
我国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由于分类主要依据“经营目的、服务任务”等,具体操作就按照“设立主体”或“兴办主体”进行划分。事实上,这个划分标准很不科学,不仅造成随意定性,使国家税收流失,还引发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现实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却经营大量非基本医疗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在少数,如为少数人提供医学美容等,不少营利性医院因缺少相关政策支持,不得不靠投放大量的广告招揽患者。这本身就已经不够公平。然而,更有不能服众的是,有些同是私人投资的医疗机构,也有营利和非营利之分。据说其中的奥妙,是机构设立时想办法找个组织开个证明,再找某领导讲讲情,机构的性质就搞定了。这不仅加重社会不公,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所以,认定医疗机构的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区分标准。
这一标准首先要从公民平等的生命健康权角度出发,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其次应根据医疗机构开展的项目区分其性质,类似医疗美容等高消费医疗项目,应该是营利性医机构才能开展的服务,而不应该进入非营利性医院的服务范畴。这样做,一是要避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过多的优惠,同时也为营利性医院多一条生存之路,为医疗市场营造公平的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除此之外,这一标准还应体现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上的区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纳入事业编制,也可以不纳入事业编制,但都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责任。其药费价格、服务收费等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应适用专门法律进行调整。
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能设置高端的医疗消费类项目,按企业化管理,不承担公益性项目,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照章纳税。其药费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应实行自主定价。发生医疗纠纷应以侵权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必须强调的是,当国家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及疫情等特殊情况时,营利性医院有义务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任务,然后由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当然,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究竟有哪些,应由国家建立一个目录,以方便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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