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或《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其中执业注册申请统一使用卫生部下发的《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据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对通过审核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将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