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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良
基于本案的事实,笔者认为,法院根据代理人辩护作出林某无罪的判决是不当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行为有5种情形,本案中林某的紧急救治行为,属于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情形。依此规定看,林某在不具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施行医疗救治行为,符合法律层面上对非法行医的认定。
二、林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而此次紧急救治行医属于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符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法院不应判决林某无罪。
三、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一人非法行医被行政机关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案中如果患儿的半身瘫痪,确实与气管切开存在着因果关系或必然的联系,林某的行为就是给患儿造成了中度以上的残疾,也构成非法行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林某的医疗行为,部分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如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危险等,但其行为是否符合必须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仍存在争议,需要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尽管林某出于好心,但改变不了施救行为属非法行医的事实。由于林某的行为是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牟利,只能在量刑上适当考虑从轻处罚,而不应成为无罪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社会见义勇为的精神是需要大力提倡的,但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救治,最好还应该坚持合法行医。行律是最高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是必须要服从法律规范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监狱医院)
案例回放 老赤脚医生救人惹纠纷
林某曾经是“赤脚医生”。近几年,林某因年老干不动农活儿了,便重新操起了老本行。对林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在县卫生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后,林某不再行医。
一天晚上,同村一名12岁的男孩吃东西卡在气管,生命危在旦夕。其家人恳求林某前去救治。林某考虑救人要紧便来到现场,见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遂实施气管切开手术。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出现了半身瘫痪,后经医院检查认为是气管切开不当导致的结果。
公诉机关对林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医疗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依法判决林某无罪。(详情请见2009年2月10日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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