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权威解答嘉宾
劳动局:熊细春卫生局:王南副主任
1.皇姑区张先生问:我母亲退休近20年,原在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二分厂工作,是大集体职工,一直没有办理医保,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文件第一款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自企业(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企业或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2.皇姑区葛女士问:办理特病是否需要每年都交“门槛费”?
答:根据《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沈劳社函〔2008〕8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沈河区孙女士问:我想交医疗保险,可医保中心让我从2004年开始补,而且按照今年的收费标准补,这有依据吗?
答:根据《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文件第七条和《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6号)文件第一款规定,符合参保范围而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选择比例,从2004年1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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