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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发布:继续降低药品零售价格
2009-05-20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发布医疗服务价格规范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为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根据要求,四川省物价、卫生部门即将开展整顿和规范药价和医疗服务收费的行动。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不得以设备、试剂、材料的型号、产地分别立项,不应将进口试剂和设备列为除外内容或在说明栏中表明进口试剂和设备可以加价。对不同试剂和设备的成本差异,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

  新政策要求,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成本调查和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成本制约机制作用,及时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化等情况,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同时,要积极探索鼓励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购买困难的常用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政策。

  新政策要求,在价格过高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引导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价格管理负总责;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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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工作。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适当提高手术、床位、诊疗、护理等项目的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收费标准,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本报记者张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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