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据悉,今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旗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记者 魏宝红 通讯员 生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