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鱿鱼丝保质期6个月
超市标注:保质期8至12个月
职业打假人买了600包
抬到工商所索赔10倍
鱿鱼丝保质期的行业标准是6个月,但职业打假人邓先生在渝中区较场口永辉超市发现,3个品牌的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均超标,最短的8个月,最长的有12个月。他为此一口气买了600袋、价值3820元的鱿鱼丝,直接抬到工商所,要求10倍赔偿。
昨天,重庆晚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时,相关方面就他的10倍索赔行为,引发了一场“知假买假”的争议。
鱿鱼丝标注超标,他一口气买了600包
邓先生称,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他作为职业打假人,也想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点力,决定在超市行业打假。
5月8日,他到较场口永辉超市选购了一些鱿鱼丝。当天去的时候,超市没有多少货,他当场提出各要200袋。超市方面确认他要货后,赶忙组织货源。次日,他分别购买了“绿叶原味鱿鱼丝”、“大老粗鱿鱼丝”、“元臻炭烧麻辣鱿鱼丝”3个品牌的产品,总价3820元。
“我买来后找力哥直接抬到了较场口工商所。”邓先生称,鱿鱼丝属于水产品,按照农业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规定,鱿鱼丝保质期适用该标准的SC/T 3302规定的6个月。他购买的这3种品牌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均超过6个月。他抬到工商所去,就是想讨个说法。
邓先生表示,一般消费者在选购和食用食品时,可能会留意是否过了保质期,但他们并不了解食品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于保质期是否超过标准标注,基本上缺乏这方面常识,所以无从辨别类似食品是否真正超过保质期。
超市:处理结果未出来,不便表态
邓先生称,永辉超市作为大型连锁企业,对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应该非常熟悉,但他们仍然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以,他在投诉书中提出3点要求:退货,10倍赔偿,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昨下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永辉超市。超市客户服务中心黄小姐立即联系超市店长和行政经理,但二人均不在。随后,她转告记者称,因为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他们现在还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工商:初步定性这些食品标识不规范
邓先生称,工商所立案后,他又发现外地鱿鱼丝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情况,他于是提出对这些鱿鱼丝甲醛含量进行鉴定。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在较场口工商所看到了邓先生购买的600袋鱿鱼丝,它们用10多个纸箱装着。工商所副所长周科分别拿出3个品牌的鱿鱼丝。重庆晚报记者看到,“绿叶原味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为10个月,“大老粗鱿鱼丝”为12个月,“元臻炭烧麻辣鱿鱼丝”为8个月。
周科介绍,他们已将3个品牌的鱿鱼丝送到质监部门检测,现在还没有出检测报告,所以甲醛是否超标尚无定论。因为邓先生最初投诉这些食品外包装保质期没有按照行业标准来标注,所以他们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立案。如果甲醛超标,就会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立案处理。
周科还称,既然鱿鱼丝使用了水产行业标准,就应该严格按照该标准标注保质期。根据鱿鱼丝现在标注的保质期,目前初步可以定性为“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对此,他们将责令永辉超市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就要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甲醛是否超标,需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说。
(作为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他该不该得到赔偿?) (罗彬)
邓先生买600包鱿鱼丝去索赔引发争议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究竟算不算消费行为
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得到赔偿?邓先生的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
反方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
采访中,首先对邓先生这种维权行为提出质疑的,是较场口工商所邓所长。
邓所长认为,邓先生提出10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邓先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他们不提倡,更不希望其他人效仿。邓所长说,邓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不是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自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也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立法本意,消费者应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就不能得到主张。
正方
“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规范,应该鼓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考虑导向问题。
刘洪波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他们比普通市民更具备专业知识,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他们能够促进商家规范市场运作。所以,他们是基于一种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也认为,《消法》虽然界定了消费者的定义,但这是狭义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会去较真,更少通过诉讼途径去维权。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应该鼓励。
上海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界定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这样,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就不能属于消费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上海打不走。
北京
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发布《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该院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
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尚未对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