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小小的妇科手术,一次医生的疏忽,造成50多岁的王女士右肾被迫摘除。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由医院赔偿王女士各种经济损失32万余元
2005年初王女士在自己居住的县医院做妇科子宫肌瘤手术时伤及膀胱后,医院看到病情主动为王女士免费治疗,称原因系手术并发症,两个月后王女士的膀胱自行恢复,医生建议王女士到洛阳市医院检查,经查右肾轻度积水。王女士将结果告诉县医院的医生,县医院医生告诉王女士积水是身体有炎症,打几天消炎药就好了。王女士又在县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回家修养。到2009年王女士在一次偶然的体检中,被查出右肾严重积水,并被告之已无保留价值,无奈,王女士被迫作了右肾切除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县医院对王女士诊疗过程中,出现术后阴道漏,形成肾积水现象,最终致使王女士摘除右肾,使王女士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处县医院赔偿王女士各种经济损失32万余元。县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刘桂兰 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