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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即将实行,古生物化石却堂而皇之地出售(2) |
2011-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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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锦玲觉得,这种申报制度给科研工作者意外地制造了障碍。“我们如果要发掘化石进行研究,首先要得到国土 资源部和省级国土 资源部门的批文,然后还得拿县级国土 资源部门的批文,最后还要村里同意 。这个历程是漫长的。到最后,有的地方领导甚至奉告我们:你可以挖,但是得交钱!”李锦玲说。
“由于当地的科研条件有限,化石现场发掘 工作完成后,我们一般要拿回北京的实验 室进行后期的修复和研究工作。”徐星说。
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对于专家拿走化石的举动进行干涉 。“当地政府觉得他们也能代表国家,也应对化石拥有权利,这些化石是出土于当地,就是当地的财产,要为地方带来经济效益。”徐星说。
季强觉得问题不在申报制度本身,而是在于谁能代表“国家”来行使对化石的管理权。条例必须 明确谁能代表“国家”。各级地方政府说他们可以代表“国家”,科研单位带有科研目标的工作算不算代表国家呢?
季强建议,国家该当出台相干政策,规定只有具有必然的化石保护 才能,具备必然资质的单位才具备化石发掘 、保护 和收藏 的权利。如果不具备化石保护 才能的单位和政府部门不具备该权利。
《古生物化石保护 条例》对古生物化石进行分类保护 ,分为重点保护 和一般保护 ,对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原产地,国家必须 进行严峻的保护 政策,杜绝滥采乱挖。
对此,季强建议,国土 资源部也该当“抓大放小”,适当 放权,成立专门的化石评定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的古生物化石的科研价值做出详细评级。
“我建议,可以分为五级,对于一级和二级的化石资源由国土 资源部统一管理。而对于科研价值不太高的三、四、五级化石资源完整可以交给地方国土 部门来管理。”季强说。
谈到未来,张龙奉告记者,他也听说了《古生物化石保护 条例》即将出台,可能以后执法力度将会加大,他也渴望有国营博物馆整个收走他的化石,从而施展它们更大的作用。毕竟这是国家阻挠买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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