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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留学生刺母 机场是否需担责 图--中国图鉴(2)
2011-04-22
  责任区分主动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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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机场,铁路、地铁、公交车站、公园、宾馆、商场、银行及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及医院等公共场所,也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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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层面:即主动的管理责任和被动的管理责任。从主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铁路、地铁、机场及部分特殊展会等,由于配备了安检设备,并具有主动查验乘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场所自然承担着与此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基于危险物品造成的损害,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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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那些没有安检设备,但配备有录像设备的机构或场所,如银行、宾馆、夜总会等,应当时刻保持其录像设施的正常运行。否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尽管这些场所的管理人对此不能预见,但如果由于他们的录像设备没有正常工作,导致不能清楚地界定责任,这些场所或机构的管理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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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被动的保障责任来看,通常来讲,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不可能预见,但是如果这种突发事件发生,且管理人有时间、有能力采取相应施救措施的,他们应当施以援手,采取可行的施救措施而不是冷漠与旁观。否则,他们就是没有完全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对由于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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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或要给予补充赔偿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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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情况看,多是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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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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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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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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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浦东机场不但要承担一部分道义上的责任,亦不排除此次事件受害人在经济损失上“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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