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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诉难见“官影”彰显民意缺位阴影
2009-07-13
  在昆明市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的850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有15件,所占比例仅为1.76%。“民告官”案难见“官影”。(7月10日《人民日报》)

  时至今日,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实施19个年头,不少地方官员应诉“民告官”案件渐成常态的情势下,居然还发生“民告官”案难见“官影”的咄咄怪事,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据有关人士分析,出现此种局面是因为“有的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缺乏正确认识,认为行政审判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还是在给政府‘找麻烦’,会得罪政府。而要评判政府的是非问题,个别法官或多或少都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行政部门领导缺乏积极准备和参加行政诉讼的意识,不提交证据材料,不出庭,就是勉强出庭了,也是一句话不讲。”

  无论是法院领导怕麻烦、怕得罪政府,因而有畏难情绪,还是行政部门领导态度不积极,抑或消极应付,都程度不同地暴露出较为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自古以来,官人为大,为官者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似乎天经地义。正是这种封建意识残余的影响,加之习惯于“对上负责”,有的法院领导怕这怕那也就不足为怪了。而有关官员由于受传统文化心理积淀的羁绊,存有“权大于法”的潜意识,总认为“民告官”是一种“刁难”,“与政府过不去”,是“犯上”行为,故往往以“工作忙”、“不好说”等为借口,“缺席审判”,骨子里有一种抵触和不满情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殊不知,行政机关负责人走上被告席,与老百姓“面对面”,平等地进行交流、举证、辩论,回答有关诉求,不仅体现出其依法行政水平,还彰显了官对法律、对法庭、对百姓的敬畏和尊重。此举不但有利于拉近官民距离,缓和矛盾,促进问题的尽快解决,也有助于打造“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政之要,在于爱民,主要体现在关心民瘼,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上。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行政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官与民在法庭上“亲密接触”,平起平坐,依法评判功过是非,既折射出一种公平正义,又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无故“缺席审判”,不只凸显“民本”意识的缺位,也昭示宗旨观念的缺失,害莫大焉!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百姓法制、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面对这一关系到民主法治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和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地方法院,一定要更新执法理念,坚持“向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维护好百姓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官员要进一步校正用权取向,彻底与“官本位”思想决裂,自觉履行法律所要求的责任,真正把关心、维护好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与责、权、利挂钩。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变异和滥用,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摆脱“民告官”案难见“官影”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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