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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操作细则
2009-07-13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覆事件理赔方案十一日下午正式出台。以下为倾倒事件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细则。 为便于购房人了解《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下称《方案》)具体操作步骤,在购房人选择方案后有序办理相关手续,特提供本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以保证《方案》有效实施。 一、方案选择 1.本公司将以下列方式向购房人送达《方案》及《操作细则》: (1)2009年7月11日(周六)下午2时30分在会议地点梅陇西路968号张慕村村委会,7月12日(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在罗阳路225号罗阳小学,7号楼购房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场领取并签收《方案》及《操作细则》; (2)对于在上述时间内未领取《方案》及《操作细则》的购房人,本公司将于近日内以邮寄方式,向购房人送达《方案》及《操作细则》,请购房人注意查收。 2.购房人在收到《方案》及《操作细则》后,请慎重考虑并选定方案,于2009年7月12日至14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前往罗阳小学现场填写并签署《方案选定表》。 3.《方案选定表》应由《预售合同》所列全体购房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前往现场签署。不能亲自到场的购房人,应向同一《预售合同》中的其他到场购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方案A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本公司即与选择方案A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房屋担保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本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暂定名)》。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暂定名)》签署后,本公司将按《贷款合同》解除时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余额,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自下列条件均已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购房人“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1)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已配合本公司办理完毕《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按本《操作细则》第四条所述规则选定的评估机构,已就7号楼房屋市场价格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5.前款所述购房人“应得款项”,按以下两项公式计算较高者为准: 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 差价损失赔偿】—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 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房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6.前款所述“差价损失赔偿”,是指经评估的原《预售合同》房屋目前市场价格,减去原《预售合同》总房价款。 7.评估机构对原《预售合同》房屋进行评估,以本公司与其正式签署委托评估协议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三、方案B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本公司即与选择方案B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本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暂定名)》。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暂定名)》签署后,本公司将按《贷款合同》解除时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余额,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自“莲花河畔景苑”移交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管理后,本公司将通知购房人,根据本公司事先提供的《可供置换房屋清单》,进入楼盘现场看房、选取置换房屋。 5.购房人选取置换房屋,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购房人应选取与原购房屋套数相等的置换房屋; (2)若出现两户或两户以上购房人选中同一套置换房屋,则以与本公司正式签署《预售合同(置换)》在先者优先取得置换房屋。 6.购房人所选置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确定《预售合同(置换)》总房价款: (1)以原《预售合同》签署时开发商确定的每套房屋单价为基准,若置换房屋单价高于原《预售合同》单价,则以原《预售合同》单价作为置换房屋单价,并按下列(a)或(b)方式结算面积差价; (a)若置换房屋面积多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购房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交差价; 补交差价=原《预售合同》约定单价*(置换房屋面积—原《预售合同》面积) (b)若置换房屋面积少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退差价: 补退差价=经评估的原《预售合同》房屋目前市场单价*(原《预售合同》面积—置换房屋面积) (2)以原《预售合同》签署时开发商确定的每套房屋单价为基准,若置换房屋单价低于与原《预售合同》单价,则本公司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退差价外,还应按下列(a)或(b)方式结算面积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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