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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问责
2009-07-13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确定问责对象是实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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