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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2009-07-13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就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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