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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温立法:高温立法,如何趋利避害?
2009-08-06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从1960年暂行至今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能否保证劳动者有对高温“说不”的权利?有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法规?“高温立法”存在哪些现实难题?法律界人士看法各有不同。

  【正方】

  高温下劳动者权益

  现有条款无法保护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建军

  记者:您为什么力促“高温立法”?

  管建军:“高温立法”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尤其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升高,以及此类灾害性天气的不断发生,“高温立法”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在1960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并在此后的劳动立法中也有所涉及,但都因缺乏相应的责任条款而流于形式,起不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或者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高温”状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记者:“高温立法”缺位,会引发哪些问题?

  管建军:“高温酷暑”下的工作环境已经威胁到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这种威胁将一直存在。就立法者而言,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机构,都应本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切实维护每个公民尤其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据了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具体标准。如果没有“高温立法”,当发生高温灾害天气或因此受到伤害时,公民尤其是劳动者会显得无所适从、难以维权。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也会给法院审理带来困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反方】

  南北气候差距巨大

  专门立法没有必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记者:您为何反对“高温立法”?

  吕红兵:“高温酷暑”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固然引人关注,但就此专门立法却值得商榷。尽管目前专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仅有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该说对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已经在现有法律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记者:如果要进行专门的“高温立法”,存在哪些较难解决的问题?

  吕红兵:首先是关于“高温”的界定问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北方与南方的气候条件差距比较大,行业之间的作业条件差距也很大,这样很难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还涉及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医疗卫生、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其实际操作难度系数很大,如果为此专门制定法律,必将大大增加立法成本并影响立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目前状况下,怎样更好地保护高温状态下的劳动者?

  吕红兵:相对于有恒温办公条件的公务员、大型企事业单位非一线操作人员等,需要露天作业的交警、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或高温设备操作人员等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需求相对较多,而针对后者的特别工作条件,若在劳动合同中加强对高温天气(可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高温天气的定义)下的劳动保护、经济补偿等更为详细的约定,将更有效、更直接的保护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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