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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享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0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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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在这份名为《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两部门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通知,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两部门表示,此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旨在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
两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这一通知实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记者韩洁、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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