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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检察院规定检察官办案推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
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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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检察人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不仅要有错必纠,而且要终身负责。”昨日上午,记者从市检察院召开的案件质量座谈会上获悉,今后检察人员办案实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
据介绍,市检察院实行的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度,即从检察人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方式是,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认真填写所办理案件的案件运行表,签署个人意见,将案件运行表放入检察人员业务档案,对所办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如因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市检察院于今年9月1日正式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对2007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查,衡量检察干警案件质量的指标体系涵盖了办案实体、程序、安全、效果四个方面,该指标体系与绩效考核、办案责任相结合,一旦在办案中发生超期羁押、上访事件、办案安全事故、无罪判决、错案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者要结果案件,督察督办案件不能按时完成的,直接追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单位的责任。
通过“案件质量年”这一活动,市检察院建立了案件质量指标体系,并开展案件质量考评、个案讲评、以优质案件为核心的调研宣传、答辩式精品案件评选、建立办案保障体系等系列活动,同时全面推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度,全面提升案件质量。(记者王晋晋通讯员王琳周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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