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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私生活”谁来监督怎么监督 |
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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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瞭望》刊发文章,称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角度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文章援引了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的观点:“就官员的实际收入来看,如果他们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个人开销,那就只有寻找权力出租,由此也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目前绝大部分贪官的产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据2009年9月17日《黑龙江日报》)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官员会将公共权力的使用带入私人生活,生活圈子“公共化”已经成为权力寻租的渊薮。基于对“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的共识,我认为,对官员的“私生活”加以适当合理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现实的情形却是,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相关条例,纷纷盯向“八小时以外”,瞄准官员“私生活”,比如继浙江省组织部门将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列为考察范围之后,该省湖州市公安局也出台了将监察触角伸入民警私生活领域的规定,包括规定民警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道德,对违反婚姻道德者将进行纪律处分(2005年11月10日《现代金报》)。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抑制官员“私生活”腐败蔓延的预期效果。
其实,实现有效监督官员“私生活”必须首先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到底由谁来监督,二是怎么样进行监督。提及监督实效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渴望无拘无束是人的本性,任何人都会本能地希求自由自在,不愿意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尤其是一名官员,当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实用效能极高时,对于被监督者而言,规不规避监督,就变成了一个对规避成本和规避收益进行衡量和比较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的党性观念和思想觉悟是根本靠不住的,更不能指望这个。纪检监察部门也常常会因“嗅觉”失灵、动作迟缓而“失职”。据统计,在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中,来自民众举报占八成以上,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义正辞严的上级领导、无处不在的纪检监察机构、“洞察秋毫”的审计机关等,可是,令人无不“很遗憾”的是,尽管他们竭尽全力也不及群众“视力”的十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实说明,特定的监督主体靠不住。为什么呢?简言之,这是特定监督主体的“明枪效应”使然。诚所谓“明枪易躲,暗剑难防”,如果监督主体不是特定的,被监督的官员压根儿就不知道谁在监督自己,在什么时候监督自己,在什么地方监督自己,用什么方式方法监督自己,那么这种高度的或然性对于意欲实施规避的官员来说,就仿佛人人都在监督自己,规避监督的成本无限大,从而不自主地放弃这种规避企图,安分守己,按规矩办事。
由此可见,真正有效的监督是具有“暗剑效应”的监督。让监督官员“私生活”成为反腐利器,需要提升监督主体的不确定性。在积极发挥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架构中的上级官员及纪监察部门作用的同时,应该及时把那些让被监督者深感规避成本极大的以主权在民为灵魂和统帅下的民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等上升为监督主体、推向前沿。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表明,必须重视充分发挥民众“追光效应”、舆论的“啄木鸟效应”和网络的“人肉搜索效应”。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比如,在美国作为公众人物官员们的私生活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无孔不入的新闻报道,使官员不敢涉雷池半步。在以色列的民间还成立了监督政府的“第三只眼”组织,专门曝光官员不法行为。这些做法对于我们监督官员“私生活”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总之,只有完善立法,民主做基,机制作为,合力制权,让官员们的私生活随时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其生活腐化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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