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印象中国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授权发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2009-11-10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
    ·国务院法制办答问:参事首聘年龄禁超65岁
    ·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今在京召开
    ·上合组织国家行政学院院长论坛在京举行共同
    ·谁来扫扫官网上的“官气”?
    ·黑恶势力存在源于“分利联盟”
    ·周久耕倒下后,一些官员患上“网络焦虑症”
    ·对酒驾公务员更要“零容忍”
    ·政府有保护记者采访权的责任
    ·胡锦涛主席访马必定推动中资企业在马发展
    ·未受雨雪天气影响胡锦涛离京开启东南亚之行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