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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受赠房屋也须缴纳个税
2009-06-19
本网北京6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50分报道,财政部网站今天刊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无偿受赠房屋所得,除规定的免征情况外,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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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除了这三种情形之外,房屋产权的受赠人要根据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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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分析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原来的个人所得税里面对这一块并没有明确,这次出台这么一个政策就是明确一下这个事,它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从背景考虑,个人认为是不是这几个月税收收入有一些下降的趋势,通过加强这方面的征管,来弥补一部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丁芸表示,明确房产赠与个税有利于遏制现实中的一些逃税行为:“我们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没有什么亲属关系,为了躲避房产转移当中的相关税收,就做成赠与这些的。我觉得这样的话比较清晰了,也是从税收征管执行上更加规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 作者: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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