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8月19日电 因在国企改制中,帮助浙江两商人顺利购得明光一水泥厂而获得18万元的“感谢费”。加之其他查明的受贿情况,原明光市政协副主席戴传明共受贿222200元,且在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亦不退缴赃款,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明光市政协副主席戴传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财物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tujian.org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传明于1999年8月至2003年4月任明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3年4月任明光市政协副主席。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价值222200元。其中2003年6月,戴传明根据明光市委、市政府规定,负责明光市明佳水泥厂改制工作。 2004年初,戴传明朋友潘某某介绍浙江省兰溪市的高某、周某到明光与戴传明等人洽谈购买明佳水泥厂。在戴传明等人帮助下,2004年4月29日,高某、周某以280万元价格购得该厂。事后,潘某某连续3次向戴传明行贿,被告人戴传明合计收受潘某某18万元。 tujian.org
被告人戴传明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已向法庭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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