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DuCha]员制度办法》,旨在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DuCha]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 办法指出,省政府向设区的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DuCha]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DuCha]。督察[DuCha]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须具备从事城乡规划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年龄在63周岁以下。督察[DuCha]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DuCha]: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规划的;在实施规划中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对违反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等。 办法明确,督察[DuCha]员在开展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DuCha]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DuCha]意见后,应在15日内向督察[DuCha]员反馈处理结果。实行督察[DuCha]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DuCha]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城市。(记者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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