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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公民护照丢失仍可恢复户口
2009-07-30

  出国(境)公民护照丢失后可凭有效证件在户籍登记地恢复户口。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和人口管理部门重申本市出国(境)公民办理恢复户口有关规定。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随着公民出境人员越来越多,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也随之越来越普遍。从2007年4月至今已经有128名本市丢失中国护照的出国(境)公民办理恢复户口。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强调,根据相关规定,2000年以前出国人员在持有护照后出国前需要注销户口这一规定已于当年7月取消。根据相关规定,凡是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注销户口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已过期或遗失的,需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入境情况属实后,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入户手续。

  持有外国护照回国的海归人员持有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可以获得2至5年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从而获得出入境便利。

  目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和人口管理部门对本市出国(境)公民办理恢复户口事宜有明确规定: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注销户口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已过期或遗失的,需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入境情况属实后,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入户手续。

  2007年4月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制度健全,程序明确,已为128名本市出国(境)公民办理恢复户口事宜,得到群众广泛认可,未出现投诉或信访问题。(王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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