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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强制购物承担20%违约金
2009-07-30

  北京日报讯(记者 窦红梅 杨汛)北京市新版旅游合同7月1日起正式启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拼团”、强制购物等行为,加重了旅行社的相应违约责任。6月21日,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发布经过修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规定旅行社擅自转团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众所周知,购物和自费是最容易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环节。新版合同文本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如果旅游者明确表示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的“专用条款”。

  合同还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购物或自费项目的,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了成团人数。”市旅游局负责人表示,这次新版合同的修订首先对不成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特别是规定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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