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3.13元的,调整到1863.1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90.5元的,调整到149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117.88元的,调整到1117.88元。而去年此三类护理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661元、1329元、9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