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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季供暖拟升高2℃ 不因升温而加价
2009-07-31
  ◎由原来的最低16℃调高至18℃

  ◎本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民意

  京华时报讯(记者 郭爱娣)采暖期内,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调高到不低于18℃。7月13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逐步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并首次提出建立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要求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本市水、电、气、燃油、煤炭及其他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燃料供应工作,在采暖期,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采暖期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草案其他亮点

  供暖中断72小时退相应采暖费

  办法还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这也就意味着小区物业代收取暖费将受到约束和规范。

  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也对热用户进行了规范,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答疑

  1.为什么调高2℃

  提高居民舒适度

  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1994年本市明确了供暖期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但是随着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新规,均要求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因此,从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办法(草案)》规定了采暖期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是否增加供暖成本

  不因升温而涨价

  朝阳一小区的供暖公司表示,最低温度从16℃调到18℃不会增加运行成本,因为大部分供暖企业的实际供暖温度都达到了20℃至24℃之间。无论是16℃还是18℃只是政府定的最低要求。该公司还表示,如果政府不调价的话,他们不会因升高两度的规定而调涨供暖价格。

  本市供热采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供热采暖价格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

  解除供热接管需召开听证会

  一旦出现供热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或破产等情况中断供暖,将由政府出面应急接管,以保障供暖正常运行。中断供热由政府对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告知被接管单位,并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推荐受委托的接管单位。

  实施应急接管时,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被接管单位的用户所在区域张贴实施应急接管公告。在应急接管期间,受委托的接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公开为保障供热服务所支出的运行费用账目,并接受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审计。

  在应急接管期间内,为保障基本的供热服务,所产生的供热设施日常运行费用和必要的设施更新、改造、维护费用,可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从应急资金中支付。

  在实施应急接管过程中,被接管单位要求解除应急接管,要足额偿还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在应急接管期间,所支出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经热用户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召开解除应急接管措施听证会后,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解除接管。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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