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确认当事人与宣武医院[YiYuan]签的补偿协议[XieYi]无效 本报讯(通讯员朱文君记者王巍) 李女士作为被拆迁户,将房子腾空后交给宣武医院[YiYuan],后者则支付给李女士拆迁补偿款,但这一协议[XieYi]最终却被法院撤销。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的依据是,李女士在签订协议[XieYi]时患有精神类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XieYi]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据了解,李女士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宣武医院[YiYuan]的改扩建范围内。2009年4月7日,李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宣武医院[YiYuan]作为拆迁人,双方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YiYuan]改扩建一期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XieYi]》。 双方在协议[XieYi]中约定,李女士于协议[XieYi]签订后的第二天,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后交与宣武医院[YiYuan],宣武医院[YiYuan]于2009年4月21日将拆迁补偿款给付李女士。 协议[XieYi]签订后,2010年1月8日,李女士的丈夫高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妻子与宣武医院[YiYuan]签订的协议[XieYi]无效。高先生表示,妻子在2009年4月7日与宣武医院[YiYuan]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XieYi]”时,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在2009年4月7日签订协议[XieYi]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据此鉴定结论,作出了宣告李女士在2009年与宣武医院[YiYuan]签订“拆迁协议[XieYi]”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后李女士依据该判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自己与宣武医院[YiYuan]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XieYi]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宣武医院[YiYuan]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承办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XieYi]无效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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