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见习记者唐姗姗) 高速公路网的不断扩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下称“过路[GuoLu]费”)的行为[XingWei]也随之变得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的高度关注。 “从今年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看,单起案件中偷逃过路[GuoLu]费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三四百万元,数额高,影响大。而刑法对偷逃过路[GuoLu]费的行为[XingWei]无明确处罚规定,有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此定性为诈骗罪,也引起了社会上的质疑。”张少康对本报记者说。 张少康介绍,目前偷逃过路[GuoLu]费的手段主要有载重车与空车间互换车头、载重车之间换车头和通行卡、载重车和空车之间换车牌和通行卡等。办案部门对案件的定性一般存在几种意见:一是定诈骗罪;二是定盗窃罪;三是定合同诈骗罪;四是不定罪[DingZui]。“在法律适用上,如何恰当惩罚这种偷逃过路[GuoLu]费的行为[XingWei],我们首先想到的建议是由‘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刑法中,偷逃费用被定罪[DingZui]的只有偷税[TouShui]罪一个罪名,与偷逃过路[GuoLu]费结合在一起有些牵强。而通常的诈骗罪、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XingWei]人分割他人财产,增加自己的利益,这和偷逃过路[GuoLu]费减少支出的行为[XingWei]无法对应。不定罪[DingZui]又起不到震慑作用。”张少康说。 为此,张少康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一条“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并建议将2万元作为定罪[DingZui]的起点标准。 张少康解释道,由于刑法中偷逃费用被定罪[DingZui]的只有偷税[TouShui]罪,因此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可以参考偷税[TouShui]罪而设立。偷税[TouShui]危害了税收征管,而偷逃过路[GuoLu]费妨害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比偷税[TouShui]的社会危害性相应要小一些。“所以,偷税[TouShui]罪的定罪[DingZui]标准是1万元,偷逃过路[GuoLu]费的定罪[DingZui]标准就应适当提高一些。”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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