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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教授建议降低人民陪审员门槛
2011-03-10

  本报记者辛红

  “担任陪审[PeiShen]员的门槛太高,绝大多数公民没有机会担任陪审[PeiShen]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降低人民陪审[PeiShen]员的门槛,推行和扩大人民陪审[PeiShen]团制度试点。

  他告诉记者,我国的陪审[PeiShen]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加审判的陪审[PeiShen]员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存在人民陪审[PeiShen]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陪审[PeiShen]成“陪衬”等现象。

  汤维建表示,人民陪审[PeiShen]员制度关键在于使多数普通百姓有机会参与审判,而不是挑选若干精英式的公民成为“准法官”或者“常任制陪审[PeiShen]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PeiShen]员制度的决定》,担任人民陪审[PeiShen]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人民陪审[PeiShen]员提出的学历要求过高,有些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但学历较低的人,就无法成为人民陪审[PeiShen]员。

  选任陪审[PeiShen]员的程序过于复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人民陪审[PeiShen]员的产生要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5个步骤。一层层的审查和把关,使得最后选出来的人民陪审[PeiShen]员越来越“精英化”,也因此越来越远离陪审[PeiShen]制的制度宗旨。

  人民陪审[PeiShen]员的结构也不合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PeiShen]员。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只要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就可以成为陪审[PeiShen]员。只要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担任陪审[PeiShen]员。事实上,目前很多地方的陪审[PeiShen]员队伍中都吸收了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和行政人员。

  汤维建表示,“人大代表和行政人员作为人民陪审[PeiShen]员是不合理的。因为人大代表是监督者,人民陪审[PeiShen]员是被监督者,二者不能集于一身。行政人员担任陪审[PeiShen]员会造成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混同化,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此外,人民陪审[PeiShen]员的任期制导致了大量“职业陪审[PeiShen]员”的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明确,人民陪审[PeiShen]员的任期为5年。有任期制的陪审[PeiShen]员由于人数较少,因而经常被“随机抽取”参加陪审[PeiShen],这样就与陪审[PeiShen]的法院形成了常规联系,因而难以发挥通过陪审[PeiShen]实施监督的作用。

  汤维建首先建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PeiShen]员制度中,推行和扩大“人民陪审[PeiShen]团制度”的试点。

  据悉,河南省人民法院从2010年6月已经开始了人民陪审[PeiShen]团制度试点,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尚无明确的指导意见。汤维建认为,从其试点的效果来看,是比较积极的,减少了大量的上诉、申诉和上访信访案件,但尚需规范,同时应当扩大试点范围。

  其次,汤维建建议扩大陪审[PeiShen]员的范围,扩大陪审[PeiShen]员的规模。取消陪审[PeiShen]员的遴选制度,规定凡是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当然地可以成为人民陪审[PeiShen]员。建议人民陪审[PeiShen]员参加具体案件的陪审[PeiShen],必须达到9人以上,由单数构成。

  再次,限制陪审[PeiShen]员的审判职能。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废弃目前所规定的人民陪审[PeiShen]员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具有同等职能的做法,规定人民陪审[PeiShen]团仅具有事实认定权,而不具有法律适用权。人民陪审[PeiShen]团与合议庭之间有诉讼职能上的分工,陪审[PeiShen]团认定事实,合议庭适用法律。

  最后,建议增强陪审[PeiShen]的有效性,规定人民陪审[PeiShen]团的事实认定,一般具有约束力。人民陪审[PeiShen]团一致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合议庭必须尊重;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到二审通过另组陪审[PeiShen]团的审判予以推翻。人民陪审[PeiShen]团以多数意见通过的事实认定,合议庭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合议庭不接受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人民陪审[PeiShen]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则此种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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