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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者或可落户海南 子女可就近入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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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和创新推动。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草案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中小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草案提出,中小企业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可以在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10%,1年内注入50%,最后一期出资额在5年内注入。
中小企业投资者子女可就近入学
中小企业投资者及招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依照规定在本省落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前款规定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幼儿园或者入学提供帮助。
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型计划项目,并对计划项目给予扶持。
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
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发挥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企业和个人资本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或参股设立担保机构,引导、鼓励社会各种资本依法设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拓展中小企业投资领域。
建立省中小企业信息网提供人才支持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中小企业信息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和市场动态、商贸活动等信息;发布我省中小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建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科技人才与经营人才信息库,促进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引进项目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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