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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 就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2009-08-04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统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及我省贯彻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家三部局发布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特别是在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而紧迫。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如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有的为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有的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的具体规定,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一些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计法》的权威性和统计执法的严肃性。基于此,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完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专门性部门规章,它的发布实施,开创了统计行政问责的先河,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处分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它在哪些方面对统计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答:《处分规定》对统计法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但不仅仅是对统计法关于处分规定的细化,而是以现行统计法为基本依据,充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在制度上进行了创新。一是建立遏制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结果负责,对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追究责任。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维护数据质量的责任制度。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三是建立查办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与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中,要建立案件相互移送制度,明确了协作查案的工作程序,有助于形成查处案件的工作合力。这些制度创新,极大地提高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大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贯彻执行《统计法》,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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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处分规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它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具体可以概括为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各个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处分规定》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经授权或委托行使统计调查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中的统计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属于任免机关任命的人员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除依统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
问:作为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处分规定》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什么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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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以及担负统计职能的相关人员,尤其是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既是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者,也是《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重要的约束对象。《统计法》一方面赋予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一方面也明确了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处分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质量上承担的纪律责任,对于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要对有关统计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直至撤职的处分。以此警示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自觉遵纪守法,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为党和政府宏观决策、为社会广大公众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问:《处分规定》应予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都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对于不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视不同的情节,分别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一是统计弄虚作假。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统计数据出现严重不实的等等。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社会各界对此一直有强烈的呼声,中央也有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当前严肃统计执法执纪工作,查处案件的重中之重。二是破坏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举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台账、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三是随意公布统计数据。主要指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以杜绝发布数字各自为政、相互;打架;,在社会上造成混乱。四是统计泄密。包括泄露统计资料国家秘密;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五是侵犯统计人员权益。包括对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这些行为也是当前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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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做好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冀监[2009]5号)。《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处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处分规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将《处分规定》纳入普法宣传和反腐倡廉教育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宣讲工作。突出抓好面向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培训,系统地加强监察和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通知》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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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省统计部门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统计部门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主体,同时也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方面担负着主要责任。《处分规定》颁布实施后,省统计局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局党组进行了专题学习,深刻领会《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了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具体措施。就全省贯彻实施《处分规定》,与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下发文件,召开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视频会议,在全省统计系统也作了认真部署,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好《处分规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组织推动力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在学习方面,将《处分规定》作为全省统计普法学习和统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的必须学、重点学的内容,迅速掀起学习《处分规定》的热潮。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统计法制与纪检监察等工作人员要深入学,广大统计人员要主动学。深刻了解掌握《处分规定》内涵和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统计工作执法守纪的自觉性。在宣传方面,抓好面向各级党政领导的宣传,借助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面向各部门、各系统的宣传,结合统计工作开展宣传。将宣传声势覆盖到全省每个角落,营造全社会宣传《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在贯彻落实方面,以《处分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对广大统计工作者进行统计依法行政的教育,强化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的薄弱环节,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夯实数据质量根基。严格系统内部行政问责,坚决对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导致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肃追责。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商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和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形成部门间工作配合的合力。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维护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关注、各方积极参与,综合治理。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希望各级党委政府要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加强领导和支持;希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大力的配合;希望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义务,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我们相信,有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配合,《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在我省一定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人们统计遵法守法意识将进一步得到增强,统计数据质量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我们统计部门也有信心,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统计工作,为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来源:河北日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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